2008年8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浙江潮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嘉兴一企业被人告到法院感觉很“委屈”
起诉到法院向对方讨要“面子费”
本报记者 余春红 实习生 傅怡 通讯员 陈霏

  本报讯  日前,桐乡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首起企业诉求商业信誉损失的案子。此案原告嘉兴市一时装公司起诉嘉兴市一进出口公司清算组滥用诉权,并向被告公司索赔商业信誉损失。
  该时装公司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其日前起诉到桐乡法院称,其公司与该进出口公司(位于桐乡市)曾有纺织品业务关系,后双方结清了账目,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今年6月下旬,进出口公司忽然向桐乡法院起诉,要求时装公司支付一笔19万余元的货款。在此过程中,进出口公司还申请法院查封了时装公司的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在进出口公司的要求下,法院还向时装公司的进出口代理商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时装公司说,这笔欠款根本不存在,进出口公司是在滥用诉权,致使时装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受到极大的损害。时装公司为此要求被告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6500元,商业信誉及间接损失1万元。
  昨天记者采访了进出口公司此案的代理人赵先生。赵先生表示,他们目前尚未收到时装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对于“错告”一说,赵先生认为,时装公司欠他们货款是事实,查封账户也并没有错,只是因为时装公司与进出口公司以及另一纺织品公司均有业务关系,在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发生了交叉入账的情况。
  此前,进出口公司在起诉时装公司的诉状中称,2007年5月到8月,进出口公司向时装公司供应了服装面料。此后双方经结算,时装公司欠了19万余元货款。此后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注销执照,同时成立清算组处理债权债务,但多次索款无果。
  今年8月4日,进出口公司从桐乡法院撤回了货款纠纷案。不过赵先生说,他们已再次起诉时装公司。记者从嘉兴南湖区法院得到证实,8月13日,时装公司被一家纺织品公司起诉到南湖区法院,法院也已受理。该纺织品公司诉称,他们向时装公司提供了价款共计31万余元的面料,时装公司只付了14万余元货款,还欠16万余元。
  讨要货款结果遭致“错告”之诉,这种情况还十分少见。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就像人的名誉一样,如果企业真的因为被“错告”而造成信誉损失,错告方应赔偿损失,但是原告必须就损失的存在以及损失的多少进行举证。
  目前,以上法院已受理的两案均未开庭审理。